(2010)台玉商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与姚海豹、玉环县明达光学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姚海豹,玉环县明达光学有限公司,浙江国鼎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37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玉兴西路2号。负责人郏声龙,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范永俊,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海豹,麦屿街道鲜迭观阳巷19号。被告玉环县明达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大麦屿街道兴港西路。法定代表人何广风,总经理,被告浙江国鼎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新世纪大厦1号楼。法定代表人张海斌,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为与被告姚海豹、玉环县明达光学有限公司、浙江国鼎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郑风雨人民陪审员 李美顺人民陪审员 蔡行宝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曼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