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辖终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杭州康馨服饰有限公司与绍兴县天欣羽绒服饰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县天欣羽绒服饰有限公司,杭州康馨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辖终字第1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县天欣羽绒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茹水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康馨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美丽。上诉人绍兴县天欣羽绒服饰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0)绍商初字第6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并没有直接的买卖关系,上诉人接受被上诉人面料,是按照上诉人与案外人桐乡市秋黎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约定实施的。该采购合同对解决纠纷方式约定由桐乡市秋黎贸易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桐乡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以划码单、购货单位名称为绍兴县天欣羽绒服饰有限公司的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依据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上诉人支付货款及利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上诉人与案外人之间签订的采购合同约定的协议管辖条款对合同以外的被上诉人不具有约束力。故原审法院以被告(上诉人)住所地在绍兴县确定管辖,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蒋丽萍审判员 李世和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章卫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