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天商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厉育品与陈中标、厉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育品,陈中标,厉有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天商初字第339号原告:厉育品,县街头镇后三村。委托代理人:陈金炉,浙江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中标,成年,上王自然村。被告:厉有国,成年,渠道岸。本院在审理原告厉育品与被告陈中标、厉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现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厉育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厉育品负担。审 判 员 胡国卫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代书记员 崔丽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