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萧瓜商初字第336-1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常熟市瀛城××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纺织品有限公司,常熟市瀛城××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萧瓜商初字第336-1号原告杭州××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区瓜××镇××店广场××号××楼。法定代表人励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被告常熟市瀛城××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路××楼。法定代表人仇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瀛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认为:买卖合同的管辖权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之约定来看,原、被告约定的交货地点为需方指定仓库(即被告指定的地点),而被告指定的地点为江苏卡莫纳服饰有限公司,该公司在江苏常熟,所以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也在江苏省常熟市。另外,原、被告双方约定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的协议管辖条款约定不明确,视为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综上,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被告要求将此案移送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杭州××纺织品有限公司答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是原告独有的权利,被告则享有答辩及应诉的权利,原、被告所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第九条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显然,原、被告所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第九条实则为“协商不成,原告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其中的当地只能是原告的当地,必然不包含被告的当地。为此,原、被告双方的协议管辖约定,清楚明白。现原告依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选择管辖的约定为“协商不成,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不明确,原、被告双方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本案系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中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江苏省常熟市,故本案应由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常熟市瀛城××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傅建昌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陈利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