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锦江民初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敏龙与晏良贵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敏龙,晏良贵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803号原告刘敏龙,女,出生于1945年2月1日,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帅伟,四川石合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晏良贵,男,出生于1940年3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敏龙与被告晏良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敏龙于201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敏龙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敏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90元,由原告刘敏龙负担。审 判 长  龚晓明人民陪审员  胡士戎人民陪审员  唐显谭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冉伟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