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宝法知产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华X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X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宝法知产初字第190号原告:华X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迈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某,广东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某,广东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华X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邓某及被告法定代表人王某、委托代理人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发现被告在宣传册中采用了GETTYIMAGES,INC.图像素材,品牌是:Photodisc,图片编号:dv207101a,图片内容:商务。经原告核查,被告所用图片并无合法授权,原告向被告发出版权质询,要求被告提供使用上述图片的合法手续,被告无法提供并拒绝协商,时至今日被告也未承担其侵权责任。根据GETTYIMAGES,INC.出具给原告的《确认授权书》,原告是GETTYIMAGES,INC.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授权代表,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所授权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任何第三方对于GETTYIMAGES,INC.的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宣传册;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并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l、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O0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1711号《公证书》(原件),证明原告有涉案图片的合法授权;2、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O0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7635号《公证书》(原件)、《备案公共信息查询结果》(打印件),证明域名gettyimages.cn是GETTYIMAGES,INC.的中文网站及原告的官方网站;3、原告在其网站上有关涉案图片的打印件及光碟,证明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4、被告侵权宣传册(原件),证明被告未经原告授权使用原告的图片;5、二份《图片使用许可合同》及付款凭证(原件),证明原告许可他人使用图片的使用费;6、《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原件);7、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2009)大中证民字第3042号《公证书》,(庭审时提交复印件,后提交原件核对),证明e库素材网站的版权说明中称该网站对其网站中的素材资料不享有版权。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认可证据4,但称该宣传册是被告委托深圳市X印刷有限公司印制的,对其他证据均不认可,称不能证明原告拥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被告无关,律师费等费用不应由被告承担,证据7的真实性不能确定。被告辩称:1、该争议图片的权利归属不明。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应属于摄影师,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GettyImages公司享有本案争议图片的著作权;2、涉案图片系深圳市X印刷有限公司从e库素材网站下载,并非出自GettyImages公司的网站。3、根据美国法律,只有在作品经过版权登记后,权利人才有权起诉,著作权的移转也需要备案,因此,GettyImages和原告不享有在中国起诉的资格,被告不应当进行赔偿。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提交的证据有:1、深圳市X印刷有限公司《业务合同》、《送货单》、发票(原件),证明被告委托深圳市X印刷有限公司制作宣传册;2、深圳市X印刷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查询单(打印件);3、《关于创X科技画册图片版权问题的声明》(原件),证明深圳市X印刷有限公司称涉案图片的版权问题由其承担;4、e库素材网站的图片网页(打印件),证明涉案图片是从该网站上取得的。经庭审出示、质证,原告认可证据3,否认其他证据,称与本案无关。经审理查明:GettyImagesInc.是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原告系GettyImagesInc.与优X易美(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设立的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图像制作、图像版权代理等业务。2008年6月9日,GettyImagesInc.向原告出具《确认授权书》,内容为“GettyImagesInc.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我公司的互联网网站www.gettyimages.com上。原告是GettyImagesInc.在中国的授权代表。GettyImagesInc.明确授权原告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原告有权在中国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GettyImagesInc.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2005年8月l日之前可能已经在中国境内出现的对于GettyImagesInc.知识产权的侵犯”。该授权书附件A中载明了图片品牌范围,其中包括Photodisc。GettyImagesInc.在其网站(www.gettyimages.com)上刊出Photodisc品牌图片一张,图片编号:dv207101a,图片内容:商务,标题:Businessmensittingattable,talking,图片的左上方标注“gettyimages”,授权许可类型为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该页面载明了GettyImagesInc.的相关版权声明,内容为:GettyImages公司对上述图片拥有版权,根据GettyImages公司对原告的授权,原告有权办理上述图片在中国的授权使用许可,并有权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赔偿最高50万元的损失。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标有“创X科技”的产品宣传册一本,主要内容为公司简介、产品类型、特点、服务体系等。在该宣传页有一张图片与上述编号为:dv207101a的Photodisc品牌图片基本一致(截去标有“GettyImages”部分)。该宣传页封面和封底均标有“深圳市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中英文名称,封底还印有公司地址、电话、传真、网址等。被告称该宣传册是被告委托深圳市X印刷有限公司制作的,并提交了2008年5月14日深圳市X印刷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创X科技画册图片版权问题的声明》,内容为“就深圳市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印深圳市创X电子科技公司画册,P1页商务图片出现版权纠纷一事,如图片再出现任何问题,责任由我司承担,与贵司无关”。另查:原告曾于2009年6月与深圳市指X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图片使用许可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许可深圳市指X广告有限公司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图片1张,使用费为人民币11520元。原告还与博X汽车部件(长沙)有限公司签订《图片使用许可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许可博X汽车部件(长沙)有限公司使用原告享用著作权的图片3张,授权日期为2009年5月15日,使用费为人民币30000元。再查明:2010年2月1日,原告与广东X山宏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由该所负责本案诉讼事宜,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还查明:2009年12月14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输入www.iecool.com进入e库素材网站,进入素材图片库网页,“版权说明”一栏注明:“本站大部分网页素材资料来自网络,纯属站长爱好,供网友交流学习之用。其版权归作者所有,请勿用于商业用途,如果有任何侵犯您权益的地方,请联系我们,我们将马上进行整理”。以上事实有《公证书》、《备案公共信息查询结果》、宣传页、《委托代理协议》及发票、《图片使用许可合同》及付款凭证、《业务合同》、《关于创X科技画册图片版权问题的声明》等证据在案佐证,并有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为著作权侵权纠纷。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无相反证据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人。本案中GettyImagesInc.在其网站上刊登了编号为dv207101a的Photodisc品牌图片一张,并作了版权声明,该图片系摄影作品,在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GettyImagesInc.为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根据《确认授权书》,有权在我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涉案摄影作品,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侵犯涉案摄影作品知识产权的行为提起诉讼。e库网站上已经明确说明其网站上的图片的版权归属于作者,而非e库网站,因此,被告关于涉案图片系从e库网站取得,被告没有侵犯原告对涉案图片的著作权的辩解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原、被告均不要求追加深圳市X印刷有限公司参加诉讼,且被告与深圳市X印刷有限公司之间是另外的法律关系,应另寻途径解决。原告诉请保护的摄影作品已经在互联网上公开,被告有条件接触到该作品。被告未经著作权人或原告的许可,在其宣传册上使用了涉案摄影作品,构成对涉案摄影作品的复制和使用,侵犯了涉案摄影作品所有人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宣传画册、赔偿经济损失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案中,原告未举证证明原告因被告侵权遭受损失及被告因侵权获取利益的金额,考虑到涉案作品的类型、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原告支出的维权费用等情节,本院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五)、(六)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库存的侵犯原告华X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涉案摄影作品著作权的宣传册;二、被告深圳市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华X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三、驳回原告华X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玲代理审判员 邹木良人民陪审员 张小宁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任芊妍书 记 员 任 瑛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