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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开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0-06-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黄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黄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开民初字第165号原告:刘某某。被告: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黄某某目前居住地的准确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黄某某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子军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陈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