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开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0-06-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黄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黄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开民初字第165号原告:刘某某。被告: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黄某某目前居住地的准确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黄某某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子军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陈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