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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1282号

裁判日期: 2010-06-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余翌参与华伦慧、杨军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翌参,华伦慧,杨军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282号原告余翌参,街道后余村8组。委托代理人钟兰友。被告华伦慧,大陈镇湖山村。被告杨军娉,稠城街道绣湖公寓19楼B座。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翌参诉被告华伦慧、杨军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翌参于2010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翌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翌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23元,由原告余翌参负担。审判员  金林响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楼凤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