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仙执非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0-06-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仙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六弟、侯兴珍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仙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六弟,侯兴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台仙执非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仙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李素萍。被执行人张六弟,农民。被执行人侯兴珍,农民。申请执行人计生局与被执行人张六弟、侯兴珍为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决定一案,于2009年11月25日作出仙计生征字(2009)第96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计生局于2010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全县金融系统无存款,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0)台仙执非字第5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坦友审 判 员 王相炎审 判 员 卓春燕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江 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