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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2973号

裁判日期: 2010-06-07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陕西鼎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家之恋食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鼎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家之恋食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2973号原告陕西鼎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丈八北路爱西华庭小区5幢11804室。法定代表人刘小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志军。被告西安家之恋食府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丈八北路民新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俊义,职务不详。本院受理原告陕西鼎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西安家之恋食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鼎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25元。代理审判员  吕志成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书记��员鲜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