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柯巡商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0-06-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与汪水福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汪水福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巡商初字第16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住所地:衢州市上街66号。诉讼代表人:方必平,行长。委托代理人:季兵,该银行员工。被告:汪水福,双港中路港苑1幢2单元3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与被告汪水福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汪水福已自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汪水福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徐星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