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黄商初字第1229号
裁判日期: 2010-06-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建顺与郑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顺,郑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1229号原告:王建顺,身份证号码332603197703203675,住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永乐村485号。被告:郑吉,身份证号码332603197805162974,住台州市黄岩区澄江街道余家屿村17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顺与被告郑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顺于2010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还清全部借款为由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建顺负担。审 判 员 苏顺法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代书记员 肖 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