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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黄商初字第1229号

裁判日期: 2010-06-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建顺与郑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顺,郑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1229号原告:王建顺,身份证号码332603197703203675,住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永乐村485号。被告:郑吉,身份证号码332603197805162974,住台州市黄岩区澄江街道余家屿村17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顺与被告郑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顺于2010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还清全部借款为由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建顺负担。审 判 员 苏顺法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代书记员 肖 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