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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莲碧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0-06-0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金中火与余监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中火,余监兴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莲碧民初字第31号原告:金中火,农民。委托代理人:吴章楷,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监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中火与被告余监兴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中火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中火撤回对被告余监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金中火负担。审 判 员 李旭勇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代书记员 刘 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