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莲碧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0-06-0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金中火与余监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中火,余监兴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莲碧民初字第31号原告:金中火,农民。委托代理人:吴章楷,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监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中火与被告余监兴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中火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中火撤回对被告余监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金中火负担。审 判 员 李旭勇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代书记员 刘 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