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台黄执民字第846-1号

裁判日期: 2010-06-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柯璎倍与缪正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柯璎倍,缪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台黄执民字第846-1号申请执行人:柯璎倍。被执行人:缪正华。原告柯璎倍与被告缪正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9日作出(2010)台黄商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柯璎倍于2010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判决确定缪正华应返还柯璎倍借款人民币2372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6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缪正华已履行借款本金23720元及案件受理费564元,但利息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柯璎倍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缪正华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亦未查到被执行人缪正华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缪正华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台黄执民字第84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彭健福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代书记员 朱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