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民初字第1214号
裁判日期: 2010-06-07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杭州中润客运有限公司与赖其爱、黄栋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中润客运有限公司,赖其爱,黄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1214号原告:杭州中润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海良。委托代理人:付四新。被告:赖其爱。被告:黄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中润客运有限公司诉被告赖其爱、黄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中润客运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中润客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中润客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辽敏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罗淼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