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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锦江民初字第1879号

裁判日期: 2010-06-07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李群与四川省长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师范学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群,四川省长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师范学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1879号原告李群,男,197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委托代理人陈一鸣,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胡琳,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四川省长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双桥子立交桥8栋7-10号。法定代表人骆长文,该公司负责人。被告绵阳师范学院。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仙人路1段30号。法定代表人魏成富,该学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群与被告四川省长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师范学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群于2010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群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群撤回起诉。审判员  陆岩林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熊 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