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绍越商初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0-06-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诸锦云与孟来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锦云,孟来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1136号原告诸锦云,城区斗门镇斗门村8-35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伟民,绍兴市同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来兴,南庄里村13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诸锦云与被告孟来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诸锦云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诸锦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晖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鲁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