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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执字第00506号

裁判日期: 2010-06-07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白安崇与购宝商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00506号申请人白安崇与被申请人购宝(西安)商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陕劳仲案字(2009)26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白安崇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申请人购宝(西安)商业有限公司现已歇业,公司董事长去向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0)长执字第506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线索,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长 魏 华执行员 席德厚执行员 郑 潇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刘新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