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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温民再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0-06-07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黄彩云与温州礼品城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黄彩云,温州礼品城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再字第117号抗诉机关: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黄彩云。委托代理人:王文汉。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温州礼品城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美华。委托代理人:应仲明。申诉人黄彩云与被申诉人温州礼品城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苍南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4日作出(2009)温苍民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黄彩云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0月29日作出温检民行抗字(2009)139号民事抗诉书,对本案提起抗诉。本院于2010年3月16日作出(2010)浙温民抗字第63号民事裁定,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再审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黄彩云向本院申请撤回再���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再审程序。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黄彩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 峰审 判 员  李爱素代理审判员  朱阳娇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代书 记员  陈作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