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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吴商初字第0303号

裁判日期: 2010-06-07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303张家港保税区意通化纤织造有限公司与苏州市雨阳无尘防静电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保税区意通化纤织造有限公司,苏州市雨阳无尘防静电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吴商初字第0303号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意通化纤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A305-306地块。法定代表人陈建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志东,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国华,该公司职员。被告苏州市雨阳无尘防静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石湖西路169号。法定代表人丁文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意通化纤织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雨阳无尘防静电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意通化纤织造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家港保税区意通化纤织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92元,由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意通化纤织造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伟亚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张亦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