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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舟定白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0-06-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舟定白民初字第10号原告林某。被告冯某。原告林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8年6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在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感情日渐疏远,在1999年11月被告最终离家出走,原告一直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直至至今双方分居已有10年,感情早已经名存实亡。故原告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冯某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与原告诉称的一致。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明、社区证明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从相识到恋爱及结婚时间较短,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也未建立起良好的感情基础,加之原、被告本身的感情基础也比较薄弱,最终导致被告离家出走,音讯全无。在此期间原、被告也未予和好,一直处于分居状态,且被告未与原告商量就离家出走,至今无法联系,下落不明,表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林某与被告冯某离婚。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陆富军代理审判员  姚 卡人民陪审员  王贤伦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周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