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邹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0-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汪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汪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邹执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汪某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汪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汪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汪某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汪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汪某的存款6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瑞东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姜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