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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锦江民初字第1791号

裁判日期: 2010-06-07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郑雷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雷,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1791号原告郑雷,男,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现住西南交通大学科技学院。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东华正街42号。负责人武东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洪成,男,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雷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雷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郑雷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叶红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肖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