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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余民初字第1088号

裁判日期: 2010-06-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宁波××××汽车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宁波××××汽车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余民初字第1088号原告:彭某某。被告:宁波××××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村。法定代表人: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宁波××××汽车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彭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忠焕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吴三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