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余民初字第1088号
裁判日期: 2010-06-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宁波××××汽车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宁波××××汽车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余民初字第1088号原告:彭某某。被告:宁波××××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村。法定代表人: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宁波××××汽车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彭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忠焕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吴三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