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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商初字第1140号

裁判日期: 2010-06-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赵××、童××等与温州市××拍卖有限公司、乐清市××供销合作社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童××;刘×;温州市××拍卖有限公司;乐清市××供销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1140号原告:赵××。原告:童××。原告:刘×。上述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黄××。被告:温州市××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镇××号。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倪××。被告:乐清市××供销合作社,住所地:乐清市××镇××号。法定代表人:应××。委托代理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童××、刘×诉被告温州市××拍卖有限公司、乐清市××供销合作社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童××、刘×于2010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童××、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251元,由原告赵××、童××、刘×负担。审 判 长  王岳峰人民陪审员  叶海丹人民陪审员  陈文珍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范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