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永芝商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0-06-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梅月与孙响娇、朱寿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梅月,孙响娇,朱寿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永芝商初字第189号原告:胡梅月,女,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梅陇村红梅路201号。被告:孙响娇,女,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前坑村古金中路3号。被告:朱寿堂,居民,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前坑村古金中路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梅月与被告孙响娇、朱寿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梅月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卢发扬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朱蓓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