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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永芝商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0-06-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梅月与孙响娇、朱寿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梅月,孙响娇,朱寿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永芝商初字第189号原告:胡梅月,女,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梅陇村红梅路201号。被告:孙响娇,女,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前坑村古金中路3号。被告:朱寿堂,居民,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前坑村古金中路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梅月与被告孙响娇、朱寿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梅月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卢发扬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朱蓓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