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579号
裁判日期: 2010-06-0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邹某某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极××科技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某某,深圳市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5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裘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上诉人邹某某为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极××科技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9)深福法民四初字第2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邹某某在庭审中主张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深圳市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损失。本院认为,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应依合同的约定及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深圳市极××科技有限公司在邹某某怀孕期间辞退邹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认定为非法辞退,原审判决深圳市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邹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230元正确,应予维持。因邹某某在仲裁、原审庭审和上诉请求中均未提出关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主张,其在二审庭审中提出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深圳市极××科技有限公司为非法辞退邹某某付出了支付双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赔偿金的代价,邹某某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孕期、产假、哺乳期工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补缴社会保险问题不属于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本院不予审理。综上,邹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邹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雅 媛代理审判员 梁 媛代理审判员 黎 奇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陈俊松(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