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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永象商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0-06-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舒丽红与童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丽红,童建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永象商初字第153号原告:舒丽红,女,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唐先镇唐先三村鱼池小区1号。委托代理人:吕友法,永康市民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童建华,唐先镇横洋村后山路19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舒丽红与被告童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舒丽红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丽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丽红撤回对被告童建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舒丽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永恒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代书 记员  叶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