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德武商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0-06-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德清县信汇担保有限公司与汪卫根、杜建华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清县信汇担保有限公司,汪卫根,杜建华,湖州金盛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武商初字第184号原告德清县信汇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东升街145-147号(注册号330521000020737)。法定代表人余国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青,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卫根,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武康镇上柏联丰村平址桥34号。被告杜建华,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筏头乡勤劳村上郎83号。被告湖州金盛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东苑新村65幢1312室(注册号330521000016255)。法定代表人杜建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县信汇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卫根、被告杜建华、被告湖州金盛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德清县信汇担保有限公司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沈晓忠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代书记员 沈筱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