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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临民初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0-06-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临民初字第1093号原告:黄某甲。被告:徐某。原告黄某甲与被告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李烨独任审判,于2010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自由恋爱订婚并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女儿黄某乙,××××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8年古历7月份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黄某乙由原告抚养,由被告给付原告女儿抚养费四万元。被告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5年11月15日生育女儿黄某乙,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且育有一女,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综观原、被告婚前基础、婚后感情、夫妻关系现状及离婚原因等情况分析,只要双方能够互谅互让、积极沟通、互相尊重、共同持家,多为家庭完整及女儿的健康成长考虑,夫妻之间仍有和好可能。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某甲要求与被告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杜桥人民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收款单位: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0101040003235,执收单位代码:02001)。代理审判员 李 烨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朱剑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