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仙商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0-06-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荣明与李祖祥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明,李祖祥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仙商初字第394号原告:王荣明,男,197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福应街道下河巷28号。被告:李祖祥(李爱平),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福应街道南峰南路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荣明与被告李祖祥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荣明于2010年6月7日以与被告李祖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荣明以与被告李祖祥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荣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王荣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爱菊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吕美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