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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越商初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0-06-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金一长与卿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一长,卿厚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1001号原告金一长,城区银都花园10幢203室。被告卿厚平,城区高富中心2幢4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一长诉被告卿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一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宏华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顾瑶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