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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锦江民初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0-06-07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李盘龙、李英与曾林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盘龙,李英,曾林波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939号原告李盘龙,男,出生于1953年12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委托代理人李英,男,出生于1962年12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原告李英,男,出生于1962年12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被告曾林波,男,出生于1980年2月23日,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盘龙、李英与被告曾林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盘龙、李英于2010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盘龙、李英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由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规避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盘龙、李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20元,减半收取2560元,由原告李盘龙、李英承担。审 判 长  张 俊人民陪审员  胡士戎人民陪审员  朱晓波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冉伟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