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306号
裁判日期: 2010-06-0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石某某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新XX汽车电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某某,深圳市新XX汽车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3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系公民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新XX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上诉人石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新XX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9)深宝法民劳初字第4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予以确认。针对石某某的上诉请求,本院评判如下。关于石某某请求判令新XX公司支付其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及50%的赔偿金的问题。双方的劳动关系已于2008年12月15日因新XX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去向不明导致全厂停产停业,新XX公司被相关部门查封而终止。本案属于用人单位经营者弃厂逃逸、下落不明的情形,并非《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等情形,故石某某要求人民法院判处用人单位向其支付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支付拖欠4个月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以及要求支付工资利息、生活费用的请求,由于未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人民法院不予处理,原审认定准确,本院予以维持。关于石某某请求判令支付欠薪及提成的问题,该问题已经劳动仲裁裁决,裁决书已经生效且石某某已领取相关工资,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其不能对该项再提出请求,故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石某某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石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马 龙审 判 员 彭 亮代理审判员 胡 劭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郭春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