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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萧瓜商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0-06-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纺织有限公司与绍兴县××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县××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萧瓜商初字第158号原告杭州××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衙前镇××村。法定代表人方某某。委托代理人沈某某。被告绍兴县××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桥××村。法定代表人孟某某。原告杭州××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由审判员葛红卫担任审判长,与审 判 员 孙    立    军    、人民陪审员 朱琴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7日公开开���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杭州××纺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沈海峰到庭参加诉;被告绍兴县××纺织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原告诉称:被告绍兴县××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06年7月至2008年8月4日期间向原告购买窗帘布一批,经结算尚欠200000元未付。被告法定代表人孟某某于2008年9月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上述事实外,还承诺于2008年10月底前付清,发生纠纷由萧山地区管辖。之后,被告未履行上述债务。故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立即支付价款200000元;2、由被告支付该货款自2008年11月1日至2010年4月10日止的日万分之二点一的逾期银行利息22092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降低利率标准,对逾期利息部分的计算明���为:由被告支某某告自2008年11月1日起至2010年4月10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5.4%计算的逾期利息15563.84元。被告绍兴县××纺织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原告杭州××纺织有限公司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提供对帐单一份,证明2008年9月3日经双方对帐,被告在2006年7月至2008年8月4日期间结欠原告货款合计990000元,已付款790000元,余款200000元应于2008年10月底前付清的事实。2、提供转帐支票一份,证明2008年11月15日被告向原告开具空头转帐支票一份,致使原告在转帐期内无法入帐兑付的事实。3、提供原告财务制作的应收款客户明细帐页一份,印证被告尚欠原告200000元货款的事实。上述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对上述证据的抗辩权利。经审查,上述证据符合法某某,并能相互印证,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被告绍兴县××纺织品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以及庭审中原告的相关陈述,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尚欠原告价款200000元未付属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价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某某,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逾期履行约定的付款义务,应依法承担赔偿原告相应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原告已在庭审中主动调整逾期利率并减小利息损失标的系其行使其处分权,该利息计算正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后合理的利息损失15563.8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绍兴县××纺织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杭州××纺织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200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5.4%支付上述价款自2008年11月1日至2010年4月10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人民币15563.84元,合计人民币215563.84元。如果绍兴县××纺织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533元,由绍兴县××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该款杭州××纺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绍兴县××纺织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杭州××纺织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533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审判长葛红卫审判员孙立军人民陪审员朱琴燕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书记员王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