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西执刑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0-06-0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严智远、吕存英、严蕊花、严续伟、陈风叶、李娜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西执刑字第36号权利人李某。系本案被害人。权利人严某乙,系被害人严某甲之父。权利人吕存夹,系被害人严某甲之母。权利人严某丙,系被害人严某甲之女。权利人严某丁,系被害人严某甲之子。权利人陈某某,系被害人严某甲之妻,严某丙、严某丁之母。被执行人解某某。解某某故意伤害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12月8日作出的(2009)西刑一初字第2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解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某乙、吕某某、严某丙、严某丁、陈某某经济损失46108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经济损失16000元。我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于2010年3月30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10年4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在被执行人解某某居住地西安市长安区东大镇落庄村调查了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当地村委会向本院证明解某某家庭生活困难,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0年6月7日权利人严某乙、吕某某、严某丙、严某丁、陈某某、李某对被执行人解某某共享有人民币62108元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西执刑字第3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果权利人严某乙、吕某某、严某丙、严某丁、陈某某、李某发现被执行人解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维国审 判 员 孙旭忠代理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马 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