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民终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0-06-07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江慧仙、蒋飞宇等与武占强、王敬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占强,江慧仙,蒋飞宇,高阿糯,王敬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5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占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慧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飞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阿糯。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韩建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敬玉。上诉人武占强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9)绍民初字第5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高伯军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丁林阳、徐燕飞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绍兴县人民法院(2009)绍民初字第554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绍兴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高伯军代理审判员 丁林阳代理审判员 徐燕飞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卢雅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