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长执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0-06-07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李军与钟海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593号申请人李军申请执行钟海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公司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长民初字第24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执行标的为12779.2元。执行中查明,申请人李军将此案以同一理由,同一民事判决前后两次立案,第一次案号(2010)长执字第210号、第二次以本案案号执行该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0)长执字第593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方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