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临商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0-06-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帅某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帅某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临商初字第744号原告:许某某。委托代理人:于某某。委托代理人:韦某某。被告:帅某某。被告:陈某。原告许某某为与被告帅某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娅独任审判,于2010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公开宣告判决。原告许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帅某某、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某诉称:被告帅某某以家庭急用为由向我借款200000元,并于2009年12月24日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即自2009年12月23日起至2010年1月22日止。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帅某某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该笔债务系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理应由两被告偿还。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帅某某归还借款20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3240元(自2010年1月23日起至2010年5月22日,按年利率4.86%的标准计算,此后逾期利息按此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日止);2、被告陈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许某某明确诉讼请求为判令:1、被告帅某某、陈某归还借款20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3240元(自2010年1月23日起至2010年5月22日,按年利率4.86%的标准计算,此后逾期利息按此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为证明其上述诉称事实,原告在庭审中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借条一份,欲证明被告帅某某尚欠原告借款200000元并约定还款期限的事实。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欲证明两被告于2006年6月2日登记结婚,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3、银行卡卡卡转账业务回单一份,欲证明原告于2009年12月16日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帅某某出借借款100000元的事实。被告帅某某、陈某既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查,原告所举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形式要件,被告帅某某、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故本院确认上述证据在本案中的证明效力。经审理,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帅某某向原告许某某借款200000元并约定还款期限,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以及银行卡卡卡转账业务回单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因被告帅某某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该笔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现两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已明确约定为被告帅某某的个人债务,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故该笔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要求被告帅某某、陈某归还借款20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3240元(自2010年1月23日起至2010年5月22日,按年利率4.86%的标准计算,此后逾期利息按此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日止)的诉讼请求,因不违反相关法律和强制性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帅某某、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帅某某、陈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许某某借款20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3240元(暂计至2010年5月22日,此后逾期利息按年利率4.86%的标准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日止)。如果被告帅某某、陈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49元,减半收取2174.5元,由被告帅某某、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49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4409008802968)。审判员 冯娅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张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