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开马商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0-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头分社与开化县村头镇二村村民委员会、吴云生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头分社,开化县村头镇二村村民委员会,吴云生,余启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开马商初字第123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头分社,地址:开化县村头镇。负责人:黄晓平,系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头分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郑友明,系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头分社职工。被告:开化县村头镇二村村民委员会,住址浙江省开化县村头镇二村。法定代表人:余启善,系该村村主任。被告:吴云生,开化县人,农民,住开化县村头镇二村。被告:余启善,开化县人,农民,住开化县村头镇二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头分社与被告开化县村头镇二村村民委员会、吴云生、余启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头分社发出了受理及缴款通知书,原告收到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原告没有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汪鹏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