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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遂商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0-06-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美红与余根富、胡飞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美红,余根富,胡飞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遂商初字第630号原告周美红,女,1974年2月12日出生,住遂昌县妙高镇凯恩路150号。委托代理人赖晓法(特别授权),遂昌县妙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根富(曾用名:余峰),男,1968年2月13日出生,,住遂昌县妙高镇东街102号303室。被告胡飞丽,妙高镇东街102号3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美红诉被告余根富、胡飞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7日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美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美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斌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李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