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雁民初字第1663号
裁判日期: 2010-06-07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老孙家雁翔清真食品分公司与西安市巨邦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老孙家雁翔清真食品分公司,西安市巨邦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1663号原告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老孙家雁翔清真食品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雁翔路黄渠头村综合市场五排二号。代表人马明军。委托代理人陈昊,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健康,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巨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大雁塔北广场C10108号。法定代表人田瑞琦。委托代理人陈龙,陕西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老孙家雁翔清真食品分公司诉被告西安市巨邦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老孙家雁翔清真食品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49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674.5元。审 判 长 吕志成代理审判员 宋 亮代理审判员 杨 娜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庞 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