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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2682号

裁判日期: 2010-06-07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王火亮与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火亮,XX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2682号原告王火亮。委托代理人袁秀清,女,汉族,1957年3月16日出生。被告XX。委托代理人陈德成,男,汉族,1956年10月20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王火亮与被告XX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王火亮于2010年6月7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火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胡立兵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王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