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望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0-06-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莫某某与童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某,童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望民初字第66号原告:莫某某。委托代理人:万某某。委托代理人:钟某某。被告:童某。原告莫某某与被告童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莫某某以受被告童某雇佣在上班时受伤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童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90836.75元本院经审查后查明,原告莫某某与被告童某经营的宁波市鄞州同创工艺品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莫某某系上班期间在宁波市鄞州××工艺品有限公司××厂房内受伤。原告与被告童某不存在雇佣关系,故原告起诉的主体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莫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翁 磊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丁洁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