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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虞商初字第1188号

裁判日期: 2010-06-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与任松伟、杨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任松伟,杨芳,浙江瑞源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118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住所地上虞市人民路478号。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娄永海,行长。委托代理人余丹,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建才,浙江振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松伟,上虞市人,住上虞市东关街道凌江村横江桥头75号。身份证号码:330682197809234414被告杨芳,住上虞市东关街道凌江村横江桥头75号。身份证号码:330622197503164429被告浙江瑞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汽车市场内。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楼宝洪,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与被告任松伟、杨芳、浙江瑞源汽车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于201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任松伟、杨芳、浙江瑞源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撤回对被告被告任松伟、杨芳、浙江瑞源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37元,依法减半收取519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039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亚君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朱利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