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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三健商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0-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与被告邵成信用与邵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邵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三健商初字第19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住所地:三门县海游镇南山路***号。负责人:虞毅奋,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马家选,系该支行职工。被告:邵成,男,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三门县六敖镇中街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与被告邵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向三门县公安局立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负担。审 判 员 任周扬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代书记员 叶咸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