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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西民初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0-06-0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张乃平与王建、于海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乃平,王建,于海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西民初字第649号原告张乃平。委托代理人褚为陶。被告王建。被告于海燕。原告张乃平诉被告王建、于海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乃平委托代理人褚为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建、于海燕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9月10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原告交清房款后被告在2个月内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而被告无视合同约束力,搪塞不履行义务,为此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二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夫妻关系,2006年9月10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协议载明:“依据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甲方(二被告)自愿将位于XX苑XX号楼XX单元XX楼XX户,面积86.62㎡的住房一套(房主于海燕)转卖给乙方,终生使用。二、双方协议房价为人民币(165000.00元整),自签定协议之日,一次性付清。三、双方签定协议后,因该套住房权证现在XX建行抵押,甲方将房产购买合同交给乙方保管,并且在收到房款后将乙方付的购买房款金额打成借条,直至甲方将过户后(乙方负责过户)房产证交给乙方,双方该房屋买卖协议终止。四、双方签订协议日起,甲方两星期内搬出,乙方进入(装修成入住)。二个月之内双方共同办理好过户手续。满两个月如未过户,甲方全额退还乙方房款,并承担银行相应的利息。五、双方签定协议后,都必须遵守协议,不得单方违约,在协议期限内甲方出现任何变故,都由房主(于海燕)及王建以房屋来赔偿乙方损失。”协议签订后,原告及及岳父王志义分4次付给二被告购房款共计为110000元,并入住该房屋。二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4份。原告付款后,二被告至今未为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本院依法查封被告所有的位于本市XX苑XX#楼XX单元XX层XX户的房屋两套、本院于2009年12月29日依法进行了查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代被告于海燕偿还贷款本息55090.91元。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已解除涉案房屋的抵押。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二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及庭审笔录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行的证明材料莱西房产管理局的证明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约定付清购房款,被告亦应按约为原告办理房产过户等相关产权手续,至今未协助原告办理过户等相关产权手续是错误的,原告要求二被告协助其办理涉案房屋过户等相关产权手续,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代被告于海燕偿还贷款本息55090.91元,应视为原告付给被告的购房款。关于原告多付5090.91元,原告可另行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被告已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故其应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相关产权权属手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建、于海燕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到相关部门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保全费1420元,速递费12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613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郑华国审判员  李 妍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倪翠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