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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开马商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0-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溪边分社与余雪英、余雪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溪边分社,余雪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开马商初字第121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溪边分社,地址:开化县大溪边乡。负责人:胡志新,系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溪边分社主任。被告:余雪英,开化县人,农民,住开化县大溪边乡墩下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溪边分社诉被告余雪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溪边分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溪边分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鹏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