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莲民一初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0-06-0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华美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昌龙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租赁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一初字第805号原告西安华美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赞,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秀峰,男,195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何鹏,该公司法律顾问(未出庭)。被告陕西昌龙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国治,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智平,西安市莲湖区枣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华美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昌龙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华美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华美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3041元,由原告西安华美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减半负担1520.5元。审判员 寇永利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曹 琦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