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庆商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0-06-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夏贵与骆金根、毛开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夏贵,骆金根,毛开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庆商初字第145号原告周夏贵,农民,元县松源镇上庄村29号。被告骆金根,农民,住龙泉市小梅镇骆庄村骆庄048号。被告毛开富,农民,元县黄田镇桐山村83号。原告周夏贵诉被告骆金根、毛开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周夏贵于2010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夏贵撤回对被告骆金根、毛开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高敏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周 锋 微信公众号“”